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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家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了服务合同,但未约定违约金,此后因对方拖欠广告制作款引发诉讼,被告公司却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违约金。日前,海安法院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在有偿合同中如果未约定违约金,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广告制作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地产公司。
某地产公司出于宣传需要找到一家广告制作公司,要求对方为其制作广告物料,双方签订了广告服务合同。数月后,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地产公司提供了广告类产品制作服务,而地产公司收货后却一直拖欠广告制作款。
广告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广告制作款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
该案庭审中,地产公司辩称,其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在广告制作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因为其认为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则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可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该案中服务合同一方支付价款,一方提供服务,属于有偿合同,广告公司与地产公司虽然未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广告公司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通讯员 薛静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