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河南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该营业部存在开户过程中对部分客户资产证明材料审核不审慎,导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上述事项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资料图)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开户过程中对部分客户资产证明材料审核不审慎,导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上述事项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