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私设暗管,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资料图片)
应当从严打击。
近日,四会法院宣判了一起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引发的污染环境罪案件,经营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01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李某、邓某租用四会市某泡沫厂部分厂房用于经营电镀车间,并在车间内私设暗管连接厂外贮水塘。2020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李某、邓某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生产经营,期间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内排水渠以及暗管排放至厂外贮水塘,造成被害人宁某耕作的鱼塘于2020年3月29日出现死鱼现象。
同年4月13日,某泡沫厂电镀车间被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当场查获,经检测数额显示:厂外贮水塘总铜、总镍浓度均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排放标准10倍以上,总铬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02
裁判结果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邓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邓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邓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邓某的家属赔偿了宁某的经济损失,宁某对两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邓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当前,水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污染环境罪是最常见的环境类犯罪之一,也是当前企业犯罪的高发罪名之一。我国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打击环境污染的行动陆续展开,肆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在如此高压之下,企业必须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应当配套废水治理设施,避免生产废水乱排,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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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原标题:《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