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比赛休息期间,冲入球场,拥抱梅西的少年(已满18周岁),第二天被北京公安处以行政拘留。网上有人叹道,公安太没有浪漫精神。这个英俊少年,使球场成了欢乐海洋。他除了给大家带来欢乐,并没有影响赛事,有必要拘留他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的同事赵宏教授发表文章,从行政处罚法角度分析,认为处以拘留与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不合。我也很喜欢这位风一样在球场上奔跑的少年,他的视频让我乐不可支,但朝阳警方对他的处罚并没有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所的,强行带离现场”。
根据本条,对于一般性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以下罚款。但情节严重的,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据此,是否拘留这位少年,主要在于他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判断此类事件是否情节严重,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赛事本身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在乡村或者社区赛事中,如果发生此类事件,我相信很少会拘留。但本次赛事,无论从参赛的球队、观众的规模,还是从全国现场直播的方式看,无疑都属重大赛事。本起事件如何处罚,具有示范性。如果本起事件不予拘留,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将来所有的赛事出现类似的行为,都不得拘留。
相应的问题就出来了:如果本起事件,不予拘留,法律还有无可能控制此类行为?此类行为是否会被大量模仿?答案几乎是肯定的。如果只罚款五百元,并且这个处罚为全国广泛知晓,球迷们将无所畏惧,大量模仿。对于多数球迷而言,只要能与梅西拥抱,与大马丁击掌,这五百元的罚款算得了什么?一旦被大量模仿,将来的赛事就失控了。
赵宏教授援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但本条适用的前提是“违法行为轻微”,不适用“严重违法”行为。
在顶级赛事进行之中,在全国现场直播的赛事中,闯入球场,很难认定是“轻微违法”。所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法律在此设定的条件是“危害后果轻微”。所谓危害后果,不能仅考量球赛是否受阻,还要考量事件的后续影响力。在大街上骂人和在电视上骂人,危害后果显然不同。且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不予处罚”,按法律的反对解释,也“可以处罚”。是否处罚,由公安机关综合考量。
主张轻罚的另一个理由是,闯入行为发生在比赛间歇期间,不是在比赛进行中。但“比赛进行中”与“赛事进行中”是两个概念——行为人闯入时,比赛虽然间歇,但赛事仍在进行。法律要保护的是赛事的秩序,而不仅仅是比赛进行中的秩序;法律要维护的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而不是“比赛进行中”的秩序。即便是中场休息,仍然属赛事进行期间,不能认为“中场休息”的秩序,就不需要维护了。如果“中场休息”大家都闯入球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就没有办法维护了——很难想象,大家中场休息期间,闯入球场,比赛哨声一响,就自发地回归座位。何况这位少年还不是在中场休息时闯入,而是在比赛进行到第66分钟时闯入。
分析这起事件处罚是否正确,其实只要回答两个问题:一、这个风一样少年的行为,其他人能不能模仿?二、罚款能否阻吓此类行为?
前一个问题,答案自明。后一个问题,从少年本身事先咨询律师一事,可以得出答案。据说,这个少年提前咨询了律师。律师给出的答复是,冲场会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但交保释金就不拘留。正是因为得到这个答复,少年放飞了自己。如果朝阳警方将这位律师的解释落到实处,罚款五百,有多少少年会放飞自己?不仅少年会放飞自己,中年甚至老年人,是不是也会放飞自己?岂不闻“老夫聊发少年狂”?
最让我欣赏的是,警方并没有当场拘留少年,这确实太扫兴了。他们将少年和公众的欢乐,放飞一晚,第二天,张开法网。法律的严肃性与执法者的柔性,在这里得到了完美的结合。我相信,那天晚上,很多警察与公众一样,也感到十分欢乐。但欢乐不是免罚的理由,赌博也让人快乐,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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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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